新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并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凡在性能、质量、寿命上优于老产品,售价可略高于老产品;生产效率高,成本降低了的新产品,售价应低于老产品。
发展新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纳入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五、新产品试制、投产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
除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经委、市科委安排的重点新产品给予补助费外,可从以下渠道解决:
1.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扩权单位,可按国发〔1980〕23号文件规定,按照不同行业分别提取企业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为发展新产品试制费。(上述新产品试制费在批准企业扩权试点时,已经核定在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以内,企业不得再另行提取。)
2.企业从留用的企业基金中提取用作发展新产品的费用,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从企业科研专利、成果转让、设计、技术服务等收入中解决。
4.从银行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以及科技贷款解决的新产品项目,在试制终结后,用该新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或企业的自有资金按贷款的规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5.试制新产品,在不影响完成企业利润计划以及不增加固定资产(新建房屋、增添设备)的前提下,所发生的试制费用(指试制新产品的原材料、工资等费用),可以分批摊入当年老产品的成本。
6.集体所有制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投产费,原则上从基本折旧基金和从企业税后利润列支,局、公司应从集中的集体企业上缴利润和合作事业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发展新产品。
7.对凡属市重点新产品,市主管局和企业又确难以支付试制经费的,属开拓性的、较长期的新产品由市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和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工交企业属开拓性、较长期以外的其它新产品由市经委从集中的折旧费中适当补助。
六、奖励
为鼓励职工积极研制新产品,按国务院颁发的《
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