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新产品的组织管理,凡属开拓性的、较长期的产品由市科委管;开拓性、较长期以外的其它新产品由市经委管;新产品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计委安排;军工企业发展的民用新产品,由市国防工办归口管。
企业分管技术的领导要亲自抓新产品工作,要有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新产品的研制工作,尽快落实和加强新产品的设计、研制力量,逐步建立和充实检测手段。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的人员,根据企业的大小,应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试制、鉴定、投产要认真按程序办事,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严格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样品(样机)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对于有的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复杂或者批量小的新产品,可将样品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合并进行。每个阶段完成后,都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严格进行鉴定。企业在具有全套设计图纸、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规程、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试制工作总结、用户意见等技术资料的前提下,制订出产品的企业标准,先向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局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并取得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后,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指定负责机构)组织同行专家、有关人员、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新产品的鉴定书在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标准局审批后生效。
新产品鉴定合格后,必须千方百计组织投产,坚决扭转那种只有样品、没有产品的状况。凡经鉴定不合格的新产品一律不得投产。
四、新产品的税收、价格和物资供应
凡纳入中央各主管部、省经委、计委、科委、国防工办和市经委、计委、科委、国防工办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但是对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的减免税,要报经财政部批准。
减税、免税照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又未列入市新产品发展计划的新产品,由市主管局汇总,报市经委或市科委批准,抄送市税务局审核后,可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适当的减税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