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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和起草说明的报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1988〕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都江堰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已原则同意我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现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科技密集
               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1988〕46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1988〕103号报告悉,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建设费用原则上自筹解决,有关政策性措施请你市提出具体方案,与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实施。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月七日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扶植科技密集开发区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在华西坝地区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科技密集开发小区,在东郊建电子技术开发小区。相适应的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院校、科研院所临街地区建若干各具特色的科技开发一条街。
  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发展。
  第三条 进入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各类科技机构,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必须具有充分的科研、开发、经营自主权。实施全民、集体、个体一起办科技机构的政策,采取“官群结合,以群为主,官助民办、民间主导”的办法,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导,以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靠科技优势占领市场的科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新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下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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