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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编制委员会、成都市科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


             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8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和健全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具体情况制定了《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成都市编制委员会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

附:          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
               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为统一和健全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制度,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动科研设施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个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新建或调整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都应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研究方向,研究任务,技术力量,器材设备、经费来源等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新建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都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主送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编委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省科委审批。并一律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四、各区县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或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经区县科委、编委(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市科委审批。
  五、市级各委、办、局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乙类),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副县级以下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共同审批;县级以上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执行。其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的承受力审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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