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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试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发展基金试行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1983)33号)


市科委:
  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设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请示》,《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发展基金试行条例》,可组织试行。此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行条例

一、总则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三年起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简称科技基金)。
  2.设立科技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挥科技经费有偿使用的效力,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3.科技基金主要用于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重点支持经济建设中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能够迅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上有所前进,有所发展的项目。

二、科技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4.科技基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以及成果转让留成。银行贷款的捐赠。
  5.科技基金实行专款专项,有偿使用。

三、项目的申请、选择和评审


  6.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月,国内外水平,课题的内容、意义,预期目标,拟采用的研究、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已经或可能进行的分析、计算、实验,目前的科技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以及需要申请的经费(总金额和分年度数额)及概算。主要部门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后所市科委。
  7.项目的选择,要根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产上的可行性综合考查,在原料、设备、技术力量、协作单位、自筹资金等方面能衔接落实,能核算出经济效果,还款资金来源落实,并有主管部门保证的项目。
  8.项目要分层次地组织评议和论证,并提出评议报告书,由科委审定后办理合同手续。

四、偿还


  9.还款期限:一般为投产后一至二年,并在合同中写明还款计划。
  10.还款来源:从项目投产后的增益中先偿还。对那些探索性研究项目,也可采取从项目投产后的效益中分成的办法。

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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