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申领营业执照获批准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的企业,其新技术、高技术产品的产值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胡技术活动带来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由技术投入引起的增值收入。
5.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布点范围内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研究开发经营场地和设施;
6.新技术企业必须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即各级科委)批准或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审查并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 市税务局和市科委是《税收专用证》的发证主管机关。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联合办公,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凡申领《税收专用证》的新技术企业,应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者,发给《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申请登记表》,经审核合格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由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联合颁发《税收专用证》。
第五条 为保证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不定期审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复核制度。凡经复核不合格者,将收回《税收专用证》,并中止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重新颁发《税收专用证》。
第六条 凡持有《税收专用证》的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须经市科委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税收专用证》是持有单位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专用凭证,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遗失。
第八条 开发区布点范围外,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按专项向市科委、税务局申办税收优惠,并核发专项产品《税收专用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