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成都市民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87)033号
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成都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报告我们,以便修改。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成都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掘社会科技力量,促进我市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学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科委研字(87)第001号《四川省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盈亏的个体或集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组织。
第二条 申请创办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职、辞职、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社会闲散、待业的科技人员;
2.有明确的研究、服务方向和经营业务范围,但不得从事纯商业活动;
3.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固定的工作场地;
4.集体机构至少应有三名以上的具有专长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者,均可向所在地县、区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和建所章程。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经营服务范围、资金总额、主要从业人员的简历及专长、停薪留职人员原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等内容。一般由县、区科委审查批准,授予批准书,申请者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业的税务登记和到当地银行办事处申请建立帐号。
凡属有特殊规定(如医药、卫生、设计等)的民办科技机构需有有关部门的专项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