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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委、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成科字〔1988〕87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

          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优先科学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组合,推动科技密集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使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凡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服务等业务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为促使其健康发展,对纳入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密集开发区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
  第三条 对领有《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机构,实行下列减免税收政策:
  1.凡从事国家(含省市科委)定期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等业务,从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2年,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2.上述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暂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 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所享受的上述超现行政策的减免税收部分,实行计税不征税的办法,全部转入“国家扶持专用基金”,由上述机构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科研、开发、经营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否则,应全部收回,入缴国库。
  第五条 上述机构以自筹资金兴建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性用房、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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