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检验、临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五个专业鉴定组。各专业鉴定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专业的鉴定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鉴定工作的需要,可再增设新的专业鉴定组。
秘书处负责接收案件、组织鉴定、组织调查、发出鉴定报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法医鉴定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再鉴定。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军事、铁路、民航、林业等所属的司法部门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等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
第七条: 受理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委托的法医现场勘验和检验鉴定。
第八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以下医疗诉讼案件:
直接诉诸于法律的重大医疗事故案件。
经本省卫生系统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当事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医疗诉讼案件。
第九条: 积极推广法医学技术鉴定的新技术和新成就。开展在职法医人员短期培训或专业培训工作。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法医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法医学技术考核任务。
逐步建立和健全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使我省的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对一般性案件的鉴定结论由主要鉴定人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全体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鉴定结论只向事实负责,向科学负责。独立行使鉴定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鉴定终结应作出鉴定结论,出具法医学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鉴定终结按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法医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词和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为主要工作基地。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积极同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法医设备和技术力量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