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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川司发(89)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经省政法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成立,它是我省法医学高层次的技术鉴定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行政上由司法厅主管,今后重大难疑案件及法医鉴定有争议的案件,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现将《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今后涉及法医学技术鉴定事宜,应按暂行规则执行,请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鉴定委员会反映。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一九八九年元月七日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我省最高法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它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受省司法厅领导。
  第二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和科学方法及时、准确地为侦破和审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并通过法医学鉴定的实践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促进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条: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我省法医界、医学界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主检法医师以上的人员组成,由省司法厅发给聘书,任期四年。
  第四条: 委员会的法医学鉴定人包括本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和根据案件要聘请的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有公正严明、不循私性、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鉴定人有义务对案件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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