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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我省重点攻关项目急需的奇缺科技人员的调配,不受流向限制,可由科委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
  7.中年科技骨干过分集中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厂矿,应逐步采取按比例置换的办法克服科技人员“同步老化”的状况。即由国家有计划地分配去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由单位采取委托培养的办法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同时调出一部分科技骨干,到急需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和新建单位去发挥作用,使科技队伍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智力结构。
  8.在国营大中型厂矿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确有一定技术或组织管理才能、水平,又符合干部条件的,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流动到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聘用或录用手续。

  在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同时,要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交流。
  1.单位之间的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开展科技交流、技术经济协作、科技咨询服务,是智力交流的主要方式。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后,应积极地组织本单位科技力量对外开展这项活动。特别是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要积极组织科技力量,支持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的发展。
  国防三线工业企业和科研单位科技队伍必须稳定,其他单位不得招聘。在保质保量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人才、设备优势,努力开发民用产品,积极支援地方建设。可以组织科技人员为地方企业搞技术承包、产品扩散,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培训等;也可以与地方联办企业;或者对富余科技人员实行定期有偿借聘兼职的办法。技术力量薄弱,需要技术支援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国防三线研究单位和工矿企业以及其它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挂钩,争取他们的支持。
  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对外兼职服务所得报酬按川委发〔198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单位计划内的各项任务,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科技人员可以适当对外受聘兼职,承包技术项目,进行科技交流、技术经济协作、咨询服务、编译等,并获取合理报酬。单位领导对此应予支持,并协调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凡是占用工作时间兼职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凡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要向所在单位备案。科技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兼职活动,所得报酬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成。利用工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所得报酬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外,原则上归本人。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器材、科技成果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签订协议,由聘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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