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发挥回车留学人员的作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在学术上、业务上继续提高。对回国后和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整。对于在国外有重大创造发明,回国后不具备必要工作条件的,各单位应开列名单,由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汇总,报国家申请资助解决。
二
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按照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流向合理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以改变我省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当前,仍应鼓励科技人员向切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要特别提倡大城市。大的科研设计单位、大型厂矿富余的工程、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专院校的教学人员向切需的人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流动。
1.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的方向是实行计划调配和聘任制相结合的人才管理制度,并逐步扩大实行聘任制的范围。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由于限额已满未能应聘担任相应科技职务的科技人员,应有计划地向外输送。
2.我省一些独立科研单位实行了任务和课题承包、课题核算、课题组自由组合的作法,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84〕25、27号文件作了肯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既有利于搞活科研,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科技队伍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促使科研单位多余人员向外流动,应在科研单位普遍推广。其他单位,如高等学校、厂矿等,也要积极推行。
3.凡属科技人员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国办发〔1984〕47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进行了解、干预,予以调整,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科技人员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被闲置不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本人要求调整而所在单位又不作调整的,有辞职的权利。科技人员提出辞职,一般应在半年,至少应在三个月以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且不得损害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允许辞职的范围和办理辞职的手续,仍按川委发〔1984〕25号和川人发〔1984〕2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提出辞职的科技人员在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前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4.在流向合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后,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或外地公开招聘科技人员。三州、渡口市和边远山区县可根据需要,在本地区政策许可范围内确定优惠政策,有目的、有计划地招聘急需人才;也可采取对口支援的办法吸引技术力量,或者按照项目需要到内地招标,签订合同。
5.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准采用“几不要”(即不要户口、粮食、工资、行政、党团组织关系)和竞相提高物质 错误做法去挖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对过去采取“几不要”挖走的科技人员,要按照川委发〔1985〕21号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今后要严格执行这个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