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在对外科技交流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基本的规章制度。
1、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川和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应随时进行登记;
2、年终应进行全年科技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科技交流情况统计;
3、邀请和派出前一个月,应制定出科技交流计划(讲学活动方案、出国考察方案、出席会议的活动方案等);
上列2.3.二项,均应报送省科委。
(三十九)出国前,派出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外事部门应组织出国人员学习。主要内容包括:
1.我国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
2.当时国内外的大事及我国所持的态度和政策,掌握对外表态口径;
3.出国注意事项,国外旅行常识和国际交往中的礼仪;
4.出访国家和出访单位的情况;
5.出国考察,应阅读国内各单位对有关专业的考察报告;出席国学术会议,应阅读该会议上一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熟悉有关情况。
(四十)对外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165号文件批准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包括:国家批准的发明,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我国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凡属于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不得让外宾参观照相。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外投寄论文、稿件,出国携带科学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通过内部途径获得的国外科学技术,应当严格限制在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对外宣传、展出、出售或邀请外宾参观。省属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向国外公布、转让、出售、援助和提供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应经省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批准。我省对外开放单位供外宾参观的科学技术项目,应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厅局或中央有关部委审定。
(四十一)根据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81)国科发外字116号文件《关于国外科技专家来化工作的暂行规定》,我省邀请或派出项目所需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内开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内开支;行政机关,有事业费的在事业费内开支,没有事业费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内开支,没有事业费和外事费的,在行政费内开支。所需外汇,凭出国任务批件,在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兑换。
外事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79)财国字436号文件《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和国务院外专局、国家科委、财政部(80)外专局字1556号文件《关于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接待和礼遇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邀请外国科技专家来华进行科技交流,其在华的食、宿、交通可由我执行,讲学时间长的,可发给生活费,但一般不支付国际旅费;聘请的外国科技专家,按聘请合约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