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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科委、财政厅《关于加强企业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企业科研机构对外出售本企业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归科研机构。

三、认真解决企业科研机构所需的技术人员、设备、实验基地等问题,积极地为开展科研活动创造工作条件。

  1、企业科研机构要由热心科学、熟悉业务、年富力强的干部和有专长的技术骨干组成领导班子。所需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主要由企业内部调配技术较强的人员,或有一定基础的知识青年进行培训;也可以聘请专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教人员担任顾问或兼职研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对企业科技人员要很好地培养合作,充分发挥其专长,并在政治思想方面和生活条件方面予以关心。企业科研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按生产人员对待。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有功人员,按《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应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等遇的原则办事。分配住房时,应适当照顾科技人员。
  2、企业科研机构所需的仪器设备,主要由企业抽调和自制,也可以购置一些比较先进、自己不能制造 较大型、精密的仪器。总之,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不断发展提高,逐步武装自己。
  3、企业科研机构的实验基地由企业自己调剂解决,有的可以利用企业内原有的房屋;有的可以利用生产试制车间进行科学实验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新建。

四、积极解决科研所需的物资。企业科技研究活动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应纳入生产供应渠道,由企业的供应部门统一负责,优先保证供应。

五、加强企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指导,重点项目要纳入国家计划或部门。地区计划,并组织科技交流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问题。
  2、企业科技规划、计划,应与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紧密结合,同时制定,克服生产同科研脱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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