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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布 
 川办发<1994>2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
  (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
  (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 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争创名牌产品企业的帮助、检查、指导和对照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等工作。
  (五)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名牌产品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对批准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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