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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五)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使用规范简化字,不使用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和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审核发文稿,应当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应由何种机关行文,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会签情况、送审程序、行文格式、文种使用、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再呈领导人审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文件的文稿,经政府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核稿后,再按以下原则呈送政府领导人签发。
  (一)政府文件(包括函):
  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应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由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可由主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办公厅(室)文件(包括函):
  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公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文件比照上述原则签发。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公文稿纸亦应符合存档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文用纸标准执行。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笔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签批或修改公文。
  第三十五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要求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代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草拟的文稿,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书处理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由代拟文稿单位修改、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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