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领导同志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部门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商、会签,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
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需要交办机关审批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时限内综合办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交办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商洽工作的公文,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答复,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处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催办、查办制度。凡属请示性的公文,无论是交职能部门办理的还是呈送领导人批示的,都应及时催办。一般五到七天催办一次,十五日内办结和答复;因特殊原因,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向报文机关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限时办复。
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报文机关的公文,应抄送交办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答复的,亦应告知交办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统一负责核稿、送签。政府职能部门报请批准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应代拟文稿,并在代拟稿前面以本部门名义对拟稿、会签等有关情况作文字说明,打印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再送政府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草拟文稿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应准确标定紧急程度或密级。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四)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公文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