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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川办发〔1994〕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1号,已印发到县),我们对《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室)的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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