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失效]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收集重要证言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监察人员行使前款第(二)、第(三)、第(六)、第(七)项规定的权限时,必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必要时可以召集涉及监察事项的有关单位的会议;可以派员列席被监察部门涉及监察事项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证据。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法定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确定检查、立案调查以及立案调查案件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察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遇到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对协助调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被监察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调查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理,不得诱供、逼供,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或陷害他人、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违者,依法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