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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下列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从投产或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二)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兴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 上述减免税超过现行政策允许的优惠减免部分,按照计税不征税的办法,转入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
  第七条 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逾期不能补办上述手续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减免进口关税。
  第九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用于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银行每年给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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