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这类科技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方向、任务、科技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拨款制度改革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3、科技机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按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科研单位事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4、市科委、市财政局在安排科研事业费和支持科技机构的科研基本建设、大型仪器的购置等方面,要坚持择优支持的原则。
四、深化和完善科技机构内部的各项改革
1、逐步实行科技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改革。试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各类科技机构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可实行所对室、室对组的层层承包;对科研经营不善,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机构可实行租赁、承包管理;规模较大的科技机构可划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试行租赁、承包管理。承租承包必须签定合同,申请公证,并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服从国家法令、计划指导、在经济社会效益逐年提高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科研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他们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利益。
2、改革科技机构内部的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科技机构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奖励基金总额和按规定上缴奖金税的前提下,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的分配形式。职工原有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调动工作和离退休时用。
3、促进科技机构从单纯的科研型向科研经营型转化。各科技机构要发掘培养或招聘善于经营的人才,设立技术成果经营机构,有专人从事技术经营工作,要向社会、面向市场,不断提供适销对路的技术产品,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健全科研经济成本核算制度和科研经济责任制,学会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在技术经营活动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单纯科研型的事业单位,向科研经营型转化,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它涉及思想观念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的转变,各科技机构的领导要提高自觉性,积极促行这一变革,以增强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能力。
五、支持和管理好集体和个体兴办的各类科技机构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随着政治、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市已经出现的了一批集体或个人兴办的科技机构,这类机构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同时兼搞技术贸易的科技经营型实体。这类机构的出现,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办科技事业的可喜局面。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对这类机构给予指导、帮助、切实加强管理,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和个体科技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并按国家对科技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给予优惠,支持这类机构的发展。可在市科委指导下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协会,组织起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经验,传递技术经济信息,引导他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