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我市科技机构改革的通知
成府发〔198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关于
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类科技机构的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特作如下通知:
一、政研分开、简政放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
政府部门对科技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在人事管理方面,主管部门应从对所属科技机构的人员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等具体管理,转移到指导、检查、监督科技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执行。在机构设置上各类科技机构本着精减缩编的精神,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和设置内部机构,任何部门不要强制科技机构设置与其对口的机构;不要随意占用科技机构的编制和借调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要商得该单位同意。在财务管理上,科技机构对其组织的合法收入,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基金的分配比例和使用计划,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超过规定多发的奖金,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不要干涉。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保证国家对科技机构在新产品免税、成果转让、技术经营、中间试验等方面的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支持科技机构的发展。
改革科技机构的领导体制,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这是《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市科技机构领导体制改革的条例公布之前,各科技机构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和原则,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科技机构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经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