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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四化建设有特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市科委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益中列支。所支付的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
  第七条 所有请奖项目按统一格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一式两套报成都市科委。一等至三等奖由市科委审批。特等奖由市科委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在成都地区的中央、部、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凡愿执行本办法的也可报市科委请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审批授奖列为经常性工作,一般不集中举行授奖仪式。
  第九条 凡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凡已按《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成府发〔1987〕44号)授奖者,则不再按本办法评奖。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查、奖励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扣回已发的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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