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成都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8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业经修订,并定名为《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
附: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修订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生物品种以及科学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能以实际经济效果计算者按下列等级评奖。
等级 年创造或节约价值 奖金 荣誉奖
一等 50-120万元 1500-3000元 奖状、证书
二等 10-50万元 500-1500元 奖状、证书
二等 1-10万元 300-500元 奖状、证书
科学技术进步的年经济效果,自采用之日起按一年实际获得的经济效果计算,并经采用单位财会部门审核签章。
农业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参照一九七九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条例”细则(试行)》的奖励等级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对难以计算经济效果,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效益上具有好效益的项目,可根据其作用意义大小、学术、技术水平的高低,科学研究难易的程度和应用推广范围,综合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对一些科学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等级和金额,对借鉴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可适当降低奖励等级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