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的,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规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1、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2、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或者本人与兼职单位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秉公办事的;
  3、拒绝接受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消极怠工,又兼职从事同类项目的。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计划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第二十八条 在技术市场活动及兼职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方面应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出现的失误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凡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的,其责任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输;凡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或仅在单位备案的,所发生的法律、经济责任概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列支;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单位留用的技术交易费的使用,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事业单位5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2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25%用于奖励基金,5%用于后备基金。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