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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生产品种及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技术,都可以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的计划内项目以及各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要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 技术市场的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领导机构,要安排、调剂一定人员,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协调,草拟有关法规,组织和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为加强我省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凡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方能开业
  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可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其单位性质由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务的内容审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经营与技术无关的商品,并接受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
  2、全民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在该机构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具有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该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集体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不能计算在内;
  5、有固定的经营地点。
  第十四条 经营技术商品的服务单位,为他方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约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可相应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自收自支,做到经济自立。
  第十五条 由于技术商品交易的制约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技术交易从洽谈、成交、实施到验收投产,一般需要有中介方(指各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中介方有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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