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
留职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留职期间因特殊情况,个人收入确实低于原工资额的,原单位应酌情减、免回交金额;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对待;遇国家统一调资,按同等条件晋升工资(停薪留职的,可记为档案工资);在流入企业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流入企业解决。
3、兼职流动。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农村从事有报酬的兼职活动。
利用八小时工作之外和完成本职工作之余的业余时间到农村兼职的,收入一般归己。
利用非业余时间到农村兼职的,应经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回一部分收入,具体金额,由单位和个人商定。
在兼职活动中,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可以终止其兼职活动。
关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流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另由有关部门制订。
四、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农村领办乡镇企业、创办股份企业或个体企业,起步的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可以在招聘工人时带股入厂,可以面向社会招股,也可以用别的办法集资解决。
五、到农村的科技人员,可以把自己的技术和发明向企业入股,享有一定的股份,并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
有组织地选派人员到农村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把自己单位的技术、资金、设备向企业入股,享有一定的股份,并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
党政机关选派到农村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解决。
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享有对这些企业人、财、物的经济自主权,并可自行确定企业工资和奖励标准。
六、对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以及离、退休等方式到农村的科技人员,承认其原已取得的职称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可根据工作成绩,评审晋升高一级职务或称号,对其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按审批权限,直接授给专业技术称号。
七、辞职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留给原单位(即原单位工资总额原则不变),这些工资和兼、留职人员交回的收入,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险、集体福利,一部分用于提高在职骨干的待遇,一部分用于抵减节约指标。
八、要支持、帮助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发挥作用,他们可以受聘从事各种科技、经济活动,领取报酬,收入归己,原离、退休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