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的若干政策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7〕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向农村流动的若干政策试行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地需要科技力量和管理人才,而大多数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军工单位、党政机关里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积压人才、浪费人才的现象。为了更好地做到人尽其才,解决农村人才奇缺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对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管农村流动的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军工单位和党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农村、城镇,采取联办企业、承包企业、扩散产品和开展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促进乡镇企业及广大农村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支持、鼓励一部分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以个体或自愿组合的集体等形式,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矿山、森工除外)、军工单位和党政机关走出来,到省内农村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和领办乡镇企业;创办服从企业或个体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机构;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技术开发等机构任职;承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研和经济建设项目;开展技术培训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除有组织地选派外,一般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辞职流动。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辞去原单位职务,应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辞职后,可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原单位住房一般允许续住三年;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保留不动;被新单位录用后,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
  2、留职流动。
  留职可以停薪,也可以带薪。
  停薪留职人员,应将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交回原单位,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可以交原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也可以交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到三州的一律免交。
  带薪留职人员,应将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交回原单位,其金额应高于个人原来年工资额或月工资额。可以原工资额为基数,逐年回交比例为:第一年百分之一百五十、第二年百分之二百、第三年百分之二百五十。也可以交回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到三州的,只交回原工资额。留职带薪人员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的有关标准,由原单位发给个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