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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办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减免税照顾,按川委发〔1984〕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减免的税款,集体企业一律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所列“星火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国营工业企业减免的税款,按规定应纳入利润总额统一核算。

五、产品价格


  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企业可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改进性产品与同类老产品的价格要有所区别,对采用新技术提高了质量而增大成本的产品,应允许企业申请加价。对于已打入国外市场的产品,由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了质量和外销价格的,内销价格也应相应提高。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议价购进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六、物资供应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所需国家统配的物资,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统筹供应。非统配的物资,主要靠市场调剂解决,对市场调剂确有困难的,各级物资部门应尽力给予帮助。

七、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实施“星火计划”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向承担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乡镇企业和其它生产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净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凡是向农村生产第一线流动或兼职,积极帮助或参与实施“星火计划”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以大力支持,其有关待遇按川委办〔1986〕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培训


  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主要结合“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分层次进行培训。对省和市、地、州两级组织的带有共性的人才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对合格者发给证书,作为乡镇企业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有特殊情况的,可从省“星火计划”基金安排的培训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横向联合


  在实施“星火计划”中,要加强横向的技术经济联合与合作,广辟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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