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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6〕2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星火计划”,必须从省情出发,坚持以市场为目标,抓好技术与人才、资金、资源和管理的有效结合,按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二、建立省“星火计划”基金


  基金来源:
  (1)从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开发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2)国家科委的资助;
  (3)省财政拨专款补助;
  (4)用于“星火计划”费用的回收部分;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实施。
  省集中的“星火计划”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由省科委管理,省财政监督。

三、贷款


  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企(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在投产期间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有关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信贷原则和信贷规模的前提下,请银行给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税收


  由于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息),并按财政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有困难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省科委、省税务局批准后,在试销期间,可分别给予三年或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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