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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二千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荣誉证书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级有关厅局,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
  第八条: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个项目,不要多渠道同时上报。
  国务院各部门,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级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省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有关厅局推荐请奖项目,由厅局归口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请奖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请奖项目分送省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
  (四)经省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请奖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复核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可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申请地区或省级主管部门于一个月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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