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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6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5〕1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申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先进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省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省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四条:申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办法等,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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