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的价格,受市场调节。其结算支付方式不作统一规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该技术成果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计算。
持有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其收益分成办法和分成比例亦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订立技术协作合同,保障买、卖、中介三方合法权益
技术成果转让、技术联营以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都应当签定技术协作合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守合同,重信誉。
技术商品的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制约因素和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从洽谈、成交、实施到验收投产都需要有中介方(各级技术商品经营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中介方有责任向双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为双方牵线搭桥,组织双方签订技术协作合同,尽量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双方的争议和合同纠纷,协调无效,再按《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技术协作合同签订前,受让方可以委托中介方或有关单位对受让技术进行技术咨询或论证工作,中介方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协商议定。
八、技术转让中的财务处理及奖励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销;按新增销售额或新增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门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应按
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该项税收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服务费收入按《
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营业税。技术开发收入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转让收入的税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