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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的意见

  技术转让的权益归属应按下述规定区分:
  1、凡属国家提供科研经费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属国家,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推广。经下达课题部门批准,研究单位可以有偿转让,所得收入归单位,但须按规定上交回收的研究经费。
  批准为专利的成果,按《专利法》规定办理。
  2、接受企业委托并由企业提供经费的研究成果和开发技术,所有权一般归投资方。研究单位在征得投资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有偿转让,收入由双方商定分成。经过双方商定的分成期限后,收入全归研究单位。
  3、根据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所有权和转让收入属单位。
  4、科研人员和课题组在完成本单位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单位的需要,承担技术服务、咨询或技术开发,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成果可根据单位资助情况共同商定归属及收益分配。
  5、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科技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完全利用业余时间的,需向所在单位备案,收入归己,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五、注意解决技术成果的配套、商品生产和经济效益问题,保证技术成果尽快转移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单位,要根据社会需要,通过社会调查,进行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拿出适销对路的技术商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增强企业开发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研究开发单位在向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包括:该项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投入商品化生产的一次性投资;经济效益的预测和实施周期;原材料的来源;市场预测和发展前景;定员、能耗、环境保护和其他需要特殊注意并解决的问题等,为受让方提供决策的经济技术依据。
  已经转让成交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单位要按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受让单位或期投产,尽快见到效益。

六、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双方协商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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