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组织、推动、协调工作,决定由省科委、计经委、国防科工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四川省技术协调指导小组,对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沟通各方信息,推动全省技术市场工作的开展。
劳动人事、物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对技术市场成交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支付能力确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各级科委也应从科技开发基金中作适当安排。
技术市场应自觉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应用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不断调节技术市场折交流、交易活动。对于技术市场成交的一些重大项目,应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三、加强技术商品经营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开拓技术市场的需要和条件,兴办多种形式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这类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经营和管理,要尽快创造条件,逐步作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自立,在创办初期,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从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建立技术商品经营和技术开发机构,必须要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技术力量和资金保证,按隶属关系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查,送同级科委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已经建立的要按上述规定审查清理。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在组织技术市场的同时,要根据社会的需要,组织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培养一批善于应用技术成果开发产业和善于经营技术商品的人才,对于他们的待遇要与科技人员一视同仁,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单位,要配备负责技术开发和经营技术商品的领导人,把能否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商品,作为对研究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及权益归属,鼓励科技人员积极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
发明创造、技术决窍和一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技术,包括一切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与原材料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改善劳动环境、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都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有偿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和不成熟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进行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效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组织交流推广,并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