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1984〕19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工作的决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我省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共完成了技术改造项目一万一千零九十项,总投资三十六亿六千万元,这对提高我省工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起到了显著作用。特别在节能、机电产品更新、微处理机的推广等方面成效更为显著。但是,由于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思想上对技术进步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有的仍然重基建轻技改。企业的责任制尚未很好建立,“吃大锅饭”的问题未很好解决,加上技改项目报批手续比较繁琐,资金、材料不容易落实,造成技术改造工作进展不快,地方企业技术落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为了振兴四川经济,加快地方企业技术进步,实现工农业年总尊重人才翻两番的伟大目标,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技术进步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落实措施,分步实施,使我省地方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三、五年内有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费用允许进入成本。
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批准列为全省重点技术改造的企业,在不影响财政和企业正常收入情况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百分之一。
2、对工业企业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免征调节税。其超收的部分允许用作技改资金。
3、银行贷款。技术改造使用银行贷款,经上级批准以后,由企业和银行双方
共同商定,政府各行政部门可提供咨询性意见。
三、技术改造审批权限。
地方自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项目,成都市同省权限一致,其余省辖市和省级厅(局)为一千万元,地区、自治州为五百万元。
企业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自行解决平衡能源、原材料的,不论投产大小,由企业自己审批进行。
在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其控制指标同步解决,报省计经委备案,统一纳入统计。
四、所有技改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税按实际土建费用征收。
五、除国家和省规定应收的税收外,一般不准再对技改项目进行任何摊派和集资。
六、除重点基建项目外,技改项目的物资供应,应优先于基建物资供应。
七、用贷款搞技改,项目投产以后,新增的利润应于税前归还银行贷款,税大利小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的,可免交产品税。
八、企业用自有资金完成的技改项目,包括自有资金联合投资的项目,两年内新增的利润企业全留,不交税利。用自有资金和贷款共同完成的技改项目,新增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后,按规定的政策处理。
九、技改任务重,留利水平低的企业,因技改而影响职工收入的部分,经批准可试行销售收入百元工资含量包干,并与销售利润率挂钩的办法。
十、技术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
(1)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成都市同省权限相同,其他市、地、州和省级各厅(局)审批权为一百元美元。凡需要省安排外汇指标的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