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少数民族地区现职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相当于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干部和社会科学专业干部),除享受当地职工的同等待遇外,再增发技术津贴。技术津贴标准:相当于技术员一级职称的以及中专毕业的每月6元;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的以及大学本科毕业的每月8元(大学专科毕业的,其技术水平相当于技术员的每月6元,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的每月8元);相当于工程师一级职称的每月1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由当地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调离少数民族地区后,不再享受此项津贴。
实行少数民族地区技术津贴的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4、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5、上述需要增加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隶属关系,自行解决。实行技术津贴和提高退休金标准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五、消除后顾之忧,解决老有所归
对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身体不适宜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科技人员,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调回内地。内调人员原则上回原籍、原工作地区或其爱人所在地安排工作。对退休后要求回原籍或其爱人所在地的,当地要热情欢迎,妥善安置。建房经费,由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安置地区建筑部门负责承建。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问题由安置地区管理单位协助管理。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到其安置地区安排工作。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市、区)名单
马尔康、红原、阿坝、若尔盖、黑水、松潘、南坪、茂汶、汶川、理县、小金、金川、壤塘、康定、炉霍、甘孜、新龙、白玉、德格、石渠、色达、泸定、丹巴、九龙、雅江、道孚、理塘、乡城、稻城、巴塘、得荣、西昌市、西昌、昭觉、甘洛、雷波、宁南、会东、会理、德昌、美姑、金阳、布拖、普格、喜德、越西、盐源、木时、冕宁、马边、峨边、盐边、米易、酉阳、秀山、渡口市的仁和区、乐山金口河工农区。共计57个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