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3〕1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
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人事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请同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希有关地区和部门,抓紧研究,组织实施。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问题,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即国发〔1983〕68号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经与省科委、高教局、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要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这些地区科技队伍的建设,稳定现有科技队伍,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减少科技人员的社会活动,保证他们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科技工作。高级科技人员应配备助手而尚未配备的,要尽快配备。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要根据工作需要,把他们尽快调整到能够施展才能的岗位上去,以免人才的浪费。对能够发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的重大科研项目,抽调骨干力量,集中攻关,争取尽快取得成果。要在科技人员中积极开展争先创模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他们中的工作模范、先进工作者,对成绩突出、贡献大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
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是解决民族地区科技人员缺乏的根本途径,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要制定增长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规划。今后,省上每年拨给适当数量的吸收录用干部指标,招收少数民族知识青年,进入中专、干校经过两年左右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后分配做专业技术工作。省属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录取分数线还可适当降低一些,尽可能逐步增加招收少数民族学员的名额。对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除原属内地支援民族地区的职工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要分配回原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