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难以计算经济效果,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效益上具有好效益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分可根据其作用、意义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复杂程度,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件,经科委核准后执行。请奖项目,由单位申报,颁发四等奖,由主管局审批;颁发第一、二、三等奖,经主管局审核以后,报市科委审批。
第六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益中开支。
第七条 对获得显著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奖奖状。对其中意义作用十分重大的,由市科委上报省科委、国家科委请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审批授奖列为经常性工作,一般不集中举行授奖仪式。
第九条 凡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凡已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授奖者,则不再按本条例评奖。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查、奖励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扣回已发的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委托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