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198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现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请认真组织试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评论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生物新品种以及科学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能以实际经济效果计算者,按下列等级给奖。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 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至二千元 奖 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 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 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 扬
科学技术进步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实际获得的经济效果计算。
农业方面技术进步的奖励,参照一九七九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施行国务院“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细则(试行)》的奖励等级计算办法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