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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198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现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请认真组织试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评论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生物新品种以及科学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能以实际经济效果计算者,按下列等级给奖。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  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至二千元    奖 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 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 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 扬
  科学技术进步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实际获得的经济效果计算。
  农业方面技术进步的奖励,参照一九七九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细则(试行)》的奖励等级计算办法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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