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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4.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要制定有关的定额标准,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定科研任务、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收支计划,使科研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都有所加强。

(二)收入范围


  科研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可组织以下一些收入:
  除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制项目外,科研单位承担其它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由提出任务的单位偿付给科研单位的研究费收入(具体办法由双方签定合同或协议)。
  科研单位可以出售的小试或中试过程中的产品的收入;
  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完成任务经技术鉴定后,在正式移交生产前,根据需要进行小批量生产的新、稀、缺产品收入;
  在完成农业科研任务后,培育、研制的动植物良种和土、特产品等收入;
  科研单位承接外单位来料技术加工、接受实验、检验、测试、化验、计算、设计项目等技术服务的收入;
  提供或复制科技资料、图纸、翻译外文技术资料,以及接受委托代外单位印刷、摄影等项收入;
  为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接纳实习人员的收入;
  由科研单位组织、编写的专著出版收入;
  科研单位同其它单位合作研制取得的成果,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实行成果受益分成的收入;
  科研单位研制的新产品、稀有产品、缺门产品在未正式转产前,组织出口和代登(代办)外商广告、办理展览的外汇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扣除相应的开支(水、电、气、原材料消耗,外协加工),只算其净收入部分。
  科研单位在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利用自己的成果,进行小批量生产,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内的产品收入不上交。

(三)净收入和支出结余的分配使用


  1.根据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自拟研究课题的开支;
  2.用于购置和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充实科学实验手段和条件;
  3.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4.对科研人员和职工实行奖励。
  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主要应用于安排自拟研究课题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充实完善实验条件。不得用于增加编制人员工资,不能提高开支标准。因科研任务未完成而结余的经费,不得作为支出结余分配。

(四)管理和审批

  1.科研单位开辟财源的收入概算和经费支出决算应报主管部门、当地科委和财政局。组织的收入要单设帐户,单独核算,按财务制度入帐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政纪律,保证科研质量,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费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
  2.要坚持勤俭办科研,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实行民主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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