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
《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各市、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现将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在科研单位中试行。
扩大科研单位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是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望各地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告省科委,以便使这一试行办法不断完善。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提高工农业生产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创汇,逐步改变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搞科研的“吃大锅饭”状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出成果,多出人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省委指示精神,结合重庆市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点经验,提高地方科研事业单位扩大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一)原则
1.加强科学管理,开辟科研财源,组织经济收入,是发展科技事业的一种手段,不是科研单位工作的目的,不应改变科研单位的基本性质和基本任务。科研单位一定要坚持以科研任务为主,多出科研成果,多出科技人才,积极为生产建设作贡献。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一种补充,有关部门不得因此而降减或抵扣应有的事业经费拨款。国家对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净收入和核定预算支出的年终余额,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3.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鉴于当前许多科研单位底子薄、基础差,对科研单位应多加鼓励、扶持,使之多得到一些经济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