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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技术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申请登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研究开发方或转让方或顾问方或服务方,到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在技术合同书上加盖认定登记专用章。
  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可收取认定登记费。收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和查处无效技术合同时,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出,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制定。
  订立技术合同的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接受财政、税务部门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及智力劳动的强度,技术成果使用范围、工业化开发难易程度等,协商确定。
  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由当事人按照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价款、报酬、使用费(含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价款、使用费(含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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