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五)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
(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
(三)接受委托,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协助调调技术合同纠纷等。
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系例做好技术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查处无效技术合同;
(三)按本条例规定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地、市、州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县(区)的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有利于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生物品种以及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降低产品成本,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凡处于实验室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对应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