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偿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下同)和委托、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通过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技术洽谈、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所进行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
第五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