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三)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发现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属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视需要设立或指定管理经济合同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合同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抽查或联合检查。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五)检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六)检查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报送备案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双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经济合同文本管理,使合同文本规范化,除各级主管部门商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制定的专业合同文本外,凡未制定统一文本的,由县以上(含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建立经济合同档案。
  第十三条 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另一方必须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如不追究责任,县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缴违约方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缴国库。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鉴证、公证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