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已由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各类经济合同。
各级经济合同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经济合同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
(四)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五)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七)指导、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