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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982年11月1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3年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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