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982年11月1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3年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