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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开发建设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将被批准的合同副本送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向北海市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条款中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一)给国外属更新、失效的专利技术和已淘汰的技术支付报酬;
  (二)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
  (三)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改造或发展;
  (四)有显著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
  第十二条 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第十三条 供方转让有效专利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有专利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供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向受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及其编号(号码)。有专利申请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凭证。
  供方转让专有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附件、样机、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现场工作细则、技术示范、现场指导、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设备和有关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方式的除外),但经双方同意并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合同期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中的设备、仪器、关键设备、技术生产线全套设备,经安装后,必须分别进行单机、组机联动运转试验,按合同要求的设备性能、精度和产品质量指标试机验收。
  第十六条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受方指定的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七条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受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交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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