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
(四)补偿贸易;
(五)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一)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交技术引进项目申请书;
(二)前项申请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含调查、询价、出国考察等);
(三)签订合同,如供方提出存在技术转让或技术保密,则须另签附本合同(中、英文本);
(四)合同一式三份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审批,并附下列证件:
A、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保密附本合同一式三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C、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应附供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二份);
D、受方的经营证书副本一式三份(申请建立企业或在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后建立企业的,应附企业章程一式三份)。
第九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关键词的定议;
(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
(四)商标的使用;
(五)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六)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七)保密;
(八)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九)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三)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和合同期限;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接到技术引进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申请;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
合同自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同批准满半年尚未实施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可将合同撤销。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允许在限期内申请延期,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延长实施期限的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